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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大火的反思(二) – 公共意外責任篇


錢櫃KTV大火(109.4.26)造成5條人命的損失,這次的事件,目前據報載,由於全棟警報器及消防設備被關閉,導致在火災發生時,錯失通報疏散民眾及即時救援的黃金時間。此外,密閉式的建築設計,也造成逃生困難。大多數的民眾受阻於濃煙和包廂設計的地形,目前至少有55名傷者送醫治療。

面對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我們該如何看待?晶華保險從損害防阻和保險設計的角度,分為:火災、公共安全及業主管理三方面來討論:

(二) 公共意外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份,涉及第三人的體傷、死亡以及財損的部份,在此案中,就涉及:來消費的顧客,以及波及的鄰居或路人,只要不是錢櫃公司或中廣公司的受僱人,大概都可以算第三人。

錢櫃公司營業要求,本來就有責任提供消費者安全的環境,若因為營業處所中的設施造成消費者(第三人)的傷亡損失,自然要負起賠償責任。只是公共意外險中,會有每人限額以及每一事故的限額。此案據報載,錢櫃公司投保的金額每人限額300萬和每一事故限額6,000萬,相較一般類似行業略低。不過,在由於死亡案件之賠償法律上都有慣用的評估方式(如霍夫曼係數表等),保額的設計應該配合常情上求償及判決的個別最低金額和最大可能損失來估算。只是此案因為錢櫃公司之疏失,死者或傷者對於求償的態度也會轉為強硬,是未來錢櫃公司要面對的硬仗。至於受傷程度,在保險上有所謂「失能表」來作評估,比較有一個可以依循的標準來討論。

鑑於錢櫃公司在全省多處據點的營業型態,在每一事故限額的設計,也可以採取合併單一限額(combined single limit)的方式,也就是不分每人限額,或是事故限額,而是在一個總限額下把額度用完為止。以錢櫃公司為例,可以不分限額設定在1億到2億之間。就以目前報載的訊息來看,初步估計此案死亡5人加上受傷55人,錢櫃公司在超出每人限額及每一事故限額之外的損失,未來在理賠部份可能都要自己掏腰包處理。

至於作為錢櫃公司房東的中廣公司會不會也有責任?基本上若是建築物的設計有瑕疵,作為房東也難辭其咎。不過,就看受害的消費者未來在訴訟時是否會把作為房東的中廣公司一併拉下水,以及法院判定中廣公司是否有責。因為「公共意外責任險」講究「責任」,沒有責任就不會啟動保險。另外,也要細究中廣公司與錢櫃公司在租賃契約的約定,據報載中廣公司在租賃合約中有約定第三人責任均由錢櫃公司負責云云──這個部份,一般專業的保險經紀人公司都會協助審閱合約,以安排合適的保險條件。

此案中有涉及電梯維修的部份,由於細節尚不清楚,暫不評估;但要提醒的是:在公共意外責任險中,對於電梯責任是需要另外加貼附加條款,否則若因電梯所造成的事故,是不在理賠範圍中。一般公共場所,像是餐廳、戲院等,市政府都會強制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年檢查作為管理的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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