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

產品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承保企業對於其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因設計、製造或使用說明不當的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毀損,
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為什麼需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國外買主要求
  • 因應當地及國際上保護消費者的法規
  • 藉由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 加強消費者對產品的信心,有助於產品行銷
  • 降低產品責任的損失對企業造成的財務衝擊

誰需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製造商
  • 零組件供應商
  • 出口商
  • 進口商
  • 經銷商
  • 零售商

為何需要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

較諸於其它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內容複雜難懂,加上保險事故多發生在國外,且涉及各國的司法制度;因此,需要有專業及經驗豐富的保險經紀人來協助被保險人,規劃適當及完整的保險方案,多方尋求市場報價,分析比較各家保險公司的條件,提供專業的意見,並協助客戶做好賠案處理。

常見問答

何謂「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廠商對於其所生產或經銷之產品若造成第三人的損害須負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致第三人(產品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失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什麼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應國外買主要求
  • 國內外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趨勢
  • 藉保險轉嫁賠償的風險
  • 產品有保險證明,讓客戶安心,有助於促銷與開拓市場
  • 保障企業資金穩定,避免因龐大的賠償金影響企業獲利
  • 萬一事故發生時,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可以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
  • 藉由保險公司迅速處理賠案,可降低因求償或訴訟所帯來的負面效應
誰需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產品責任險之對象是誰?
  • 製造廠商,零配件供應商及組裝廠商
  • 貿易商、經銷商、批發及零售商
  • 原料之生產者或供應商
  • 被保險產品有相關的上下游廠商
購買減肥器材使用,但使用後並未達到預期效果,減肥器材製造廠商宣稱該器材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是否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產品責任保險並非投保商品的功效或品質保證,產品責任險僅承保該項產品因缺陷而造成消費者之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對於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後未達預期功效,並非產品責任險的承保範圍,被保險人無法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證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COI) 是什麼?

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後,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保險證以茲證明自己有保險保障。國外買家通常會要求製造商或經銷商提供保險證,以確保製造商或經銷商有為自己的產品投保適當的保額。

保險證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COI) 上會有什麼資訊?

保險證上會記載著承保的保險公司名稱及地址、被保險人名稱及地址、投保險種、保險期間、被保險產品、保單限額以及適用的保險條款。

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等指的是什麼?

信用評等指的是保險公司的財務評等。國際上主要的信評公司包含貝氏評比(AM Best)、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一般信用評等公司會依照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來評估資產負債能力、業務狀況以及規模進而進行評等。

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有保障因產品無法發揮預期功效的損失?

產品功效屬於產品責任保險中基本除外不保事項。產品責任險主要在保障產瑕疵(設計、製造、警告標語的瑕疵)造成消費者實質受有體傷、財物損壞,由保險公司在約定限額內為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於產品的預期功效屬於除外不保的。(但如果您有產品效能的需求,請洽晶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工廠」也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嗎?

是的,只要是在產品供應鏈裡的成員皆有可能被消費者求償。

為什麼外銷產品責任「保險費率」通常分為「美加地區」和「非美加地區」呢?

由於美加地區的司法環境及消費者意識較高的關係,故保險公司通常會針對美加地區訂定較高的費率。

外銷產品責任險「保費的幣別」為何?

外銷產品責任險為英文保單,保費的幣別通常為美金。

什麼是「嚴格責任」?

美國之司法背景為嚴格責任制(Strict Liability),只要是第三人因使用產品而受有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廠商都必須負責-如欲免除責任,廠商須負起舉證產品沒有瑕疵,方能免責。

為什麼美國律師被稱為「救護車的追逐者」呢?

美國之訴訟制度採原告律師勝訴報酬制,因此美國的律師常常主動尋找受傷的消費者是否要向產品廠商(或產品供應鏈裡的當事人)提告求償,由此得名。

索賠基礎制VS發生基礎制,哪一種對客戶較有利?

索賠基礎制皆帶有追溯日期,事故須發生在追溯日之後,且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收到索賠並報案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始負賠償責任。假使新年度未續保,則待原保單到期後,保險公司即不負賠償責任。而發生基礎制只須意外事故發生時間在保單期間內,保險公司即須負賠償責任。假使新年度未續保,但事故發生在前一張保單期間內,保險公司一樣須負賠償責任。故對於客戶而言,發生基礎制較索賠基礎制有利。

保單可否從索賠基礎改為發生基礎?有哪些部份需要注意?

可以,但須注意保單之間銜接是否存在間隙,新的保單也須加註條款以將承保範圍擴大,避免遭遇索賠時兩張保單都無法理賠。

常常被買主要求加貼”waiver of subrogation”及“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條款,意思為何?

waiver of subrogation是指放棄代位求償權,以避免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買主又遭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為基層且非可分攤條款,即遭受索賠時此張保單會優先啟動,且其他保單不會與其分攤賠償。意旨遭受索賠時,將優先啟動此張保單,即使買主有保險,也不會分攤賠償。

什麼是合併單一總限額(Combined Single Limit)?

意旨賠償責任總限額與各分項之限額額度一樣,也是較建議的方式,可以避免遭索賠時明明未達賠償總限額,卻因分項限額較小,而須自掏腰包來賠償超出分項限額的部分。

保險服務諮詢

邱瑄 協理

+886-2-8772-2277 分機 1102

candy.chiu@tw-insu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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