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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裝工程險】 工安借鑑──南韓利川物流倉庫大火事件 (下)


 
火災意外一定是要由火災保險來理賠嗎?恐怕未必。若是在施工期間,在尚未驗收前的意外事故:針對既有財產損失,或許可以由原本的火災保險中承擔;但新建財產的損失,則無法由原本的火災保險來承擔,而要考量「營造安裝工程險」的保障。
 
晶華保險建議企業,在考量「營造安裝工程險」時,可以從下列三方面來進行討論:
 
一、 人員安全及補償方面:
在工程中可能造成人員安全的疑慮,依人員性質可分:業主、承包商及其下包商,以及第三人三種類型。第三人責任險比較單純,是針對因為工程施作造成第三人的體傷或財損,而由保險公司在保額限度中提出補償。但倘若是業主或是承包商及其下包商之工作人員在工地中受傷死亡,就屬於「僱主責任險」的範圍──對業主而言,在營造安裝工程險中,業主也要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之一,以保障業主所屬的工作人員在工地工作的安全,因為業主方人員,並不屬於第三人責任險的範圍中。
 
二、 財物損失:         
財物損失也可以分為:業主財產、承包商所有的施作材料、設備機具及第三人財物等三種。第三人財物損失,已在「第三人責任險」中承擔;但是業主的財產若是因為承包商在廠區內施工,卻造成業主房舍或設備受損的情況,則因為業主非第三人,必要加上「鄰近財物損失險」相關條款才會有理賠。
 
針對施作材料和設備機具損失的風險,就要看是財產所屬的對象,若是由承包商自備材料、設備機具來施作,在驗收之前的風險,仍屬於承包商所承擔。若是由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承包商僅為施作,業主更應列入被保險人,以免在理賠上發生爭議。
 
三、 其他討論:
對於此次工安意外,由於塗劑在施作過程中產生有毒物質,又引起大火;在滅火的過程,很容易讓有毒物質進入土壤、地下水中,而引發二次災害。很多廠區都忽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無論是就意外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污染,或是長期漸進式的環境危害,都可以藉由環境污染保險或是在公共意外險中加貼環境污染相關附加條款來轉嫁風險。因為環境污染復育的成本高、時間也相對長,一般企業很難承受在事故之外巨大的復育成本。
 
此外,若是在既有財產上或廠區中進行營造安裝工程,必要先行通知既有承保火災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險種的保險公司,以變更其財產或營業處所營業性質及狀態,以免在事故發生後,與保險公司在理賠上有爭議。
 
總言之,營造或安裝工程中,無論業主是否有實質涉入作業,都要求承包商投保「營造安裝工程險」,並列名共同被保險人。這樣一來,在工地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在保單上都有相對應的保障。同時,業主確實要求營造安裝工程險的投保,並設定合理的保額及自負額,以免一旦發生承包商無法負擔的事故,最後的問題還是找「口袋深」的對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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