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下稱「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也就是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時遭受體傷或死亡,導致僱主依民法對員工應負賠償之責。

「受僱人」是包括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當您的員工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受到體傷、死亡,「僱主意外責任險」可以讓僱主減輕相關賠償的負擔,可以保障受害者獲得應有的賠償,也使得僱主在經營企業時,可以更為安心,受到的保障更為全面。

常見問答

已經有勞保、健保、團保等保險,為什麼還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障對象為「僱主」,可轉嫁雇主面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受到體傷時之責任。與勞保、健保及團保之保障對象為受僱人不同。但需留意,公司負責人為被保險人之代表人,非屬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故不在承保範圍之內,亦不得加保。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否有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

須另外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並加收保險費。

為什麼要設自負額?賠償金額為什麼要先扣除勞保、健保等社會保險給付?

保險為損失補償原則,故應以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之部份 作為賠償之金額。

員工人數是否會影響到保險費?如果員工一有異動,是否就須通知保險公司?

員工人數為決定保險費的因素之一,有異動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親戚為建築工人,工作時不慎由高處跌落,公司有買安全帶及安全帽並加設護網,但親戚當時未扣安全帶,結果保險公司處理時竟然還要扣除「與有過失」部分,那是什麼?

依民法第二一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意思就是說一件侵權行為的發生,若被害人自己需要負些責任時,賠償金額應減免之。 在這個案子,雇主在工地安全上確有維護不足之處,但受雇人本身未扣安全帶也要負相當責任,所以保險公司理算時會酌扣部分賠償金額。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什麼?

被保險人(指投保的公司)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單中的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是依甚麼法?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的侵權責任。

雇主對員工的民事損害賠償範圍有哪些?

體傷(民法第192、193、195條)

  • 醫療費用
  • 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精神賠償

死亡(民法第192、194條)

  • 醫療費用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殯葬費用
  • 對第三人法定扶養費用
  • 精神賠償
雇主意外責任險是否能賠償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無法賠付,其主要原因是一般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之過失侵權責任,對於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所承擔之無過失責任部分,屬於由雇佣契約而發生之契約責任,非為責任保險之標的,但可另行加保或增列附加條款。

勞動基準法採行無過失責任主義意義為何?

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既是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理應由雇主負擔補償之 責任,為貫徹保護勞工之立意,並不以雇主有過失為依據,只要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即應負責。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勞委會認定,勞工上下班時間在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如無私人行為及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應屬職業災害。但若要用雇主意外責任險賠付,仍須另外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使得賠付。

雇主意外責任險在理賠時為何要扣除勞保所給付的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59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 以抵充之」。

民法的法定繼承人及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差異為何?
民法繼承順序勞基法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 一般資產
  • 保單未指定受益
  • 勞保(職災)
  • 勞退
  • 團保未指定受益

保險服務諮詢

潘在幸 資深副總經理

+886-2-8772-2277 分機 1101

cindy.pan@tw-insu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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