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下稱「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也就是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時遭受體傷或死亡,導致僱主依民法對員工應負賠償之責。
「受僱人」是包括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當您的員工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受到體傷、死亡,「僱主意外責任險」可以讓僱主減輕相關賠償的負擔,可以保障受害者獲得應有的賠償,也使得僱主在經營企業時,可以更為安心,受到的保障更為全面。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障對象為「僱主」,可轉嫁雇主面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受到體傷時之責任。與勞保、健保及團保之保障對象為受僱人不同。但需留意,公司負責人為被保險人之代表人,非屬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故不在承保範圍之內,亦不得加保。
須另外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並加收保險費。
保險為損失補償原則,故應以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之部份 作為賠償之金額。
員工人數為決定保險費的因素之一,有異動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依民法第二一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意思就是說一件侵權行為的發生,若被害人自己需要負些責任時,賠償金額應減免之。 在這個案子,雇主在工地安全上確有維護不足之處,但受雇人本身未扣安全帶也要負相當責任,所以保險公司理算時會酌扣部分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指投保的公司)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的侵權責任。
體傷(民法第192、193、195條)
死亡(民法第192、194條)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無法賠付,其主要原因是一般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之過失侵權責任,對於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所承擔之無過失責任部分,屬於由雇佣契約而發生之契約責任,非為責任保險之標的,但可另行加保或增列附加條款。
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既是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理應由雇主負擔補償之 責任,為貫徹保護勞工之立意,並不以雇主有過失為依據,只要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即應負責。
勞委會認定,勞工上下班時間在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如無私人行為及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應屬職業災害。但若要用雇主意外責任險賠付,仍須另外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使得賠付。
依照勞動基準法§59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 以抵充之」。
民法繼承順序 | 勞基法繼承順序 |
當然繼承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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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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