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
係指接受被保險人聘僱、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領有薪資者。但不包括董(理)監事。
任一被保證員工單獨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以「每一被保證員工之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發現任一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而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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