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信用保險保障企業因銷貨之信用交易所產生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損失。導致企業無法收回帳款的原因包括:
保險費率之核定係依據下列因素:
未能承保的10%即為自負額的概念。當買方逾期付款時,被保險人應積極與買家溝通協商,並協助提供保險公司相關資料。由於一般帳齡 (欠款的時間)拖得越長,則回收款項的機率越低,保險公司藉此以避免被保險人因以將風險完全轉嫁而消極處理。
被保險人購買應收帳款信用保險後可於保單附加「單一受益人轉讓附加條款」指定單一金融機構,在有資金需求時,以此將所承保的買方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該金融機構,可爭取較佳的財務融資額度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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