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Commercial All Risks Insurance

商業火災保險為企業經營所需的基本保險,一旦遭受災害,可能使企業遭受難以評估的巨大損失。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可讓企業營運的命脈,如:廠房、機器設備、原料、成品等於遭遇火災等意外事故後,迅速獲得補償,進而能快速重整再次投入生產行列,維護企業經營利潤。此外,為應付各行業不同之特性與風險,除了商業火災保險外,還有「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滿足現代企業各類產業的需求。

什麼是「商業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是列舉式的保險;投保純火險作為主險後,還可依不同產業的需求,增加各類附加險(如:颱風、洪水、地震等保險),以擴大承保範圍、補充主險不足的地方,達到更為完善合適的保障。

而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則是一種全險,又稱為概括式的保險。也就是除了「不保/除外事項及原因」外,其他因意外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發生,統統都在保障以內,是一種保障範圍較為廣泛的保險。

企業該選擇什麼險?

當然,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的費用相對商業火災保險較高,對於集團公司、或具有生產敏感性、或股價波動性高的企業,是比較合適選擇商業火災綜合保險。至於企業應選擇何種保險,如何才能達到保障又避免支出過多的保費,可以請教專業保險經紀人為企業主就市場上不同保險公司產品作出選擇和組合。

常見問答

商業火災保險最基本是保障哪些危險事故? 哪些危險事故必須經過特別約定並且加收保費才會承保? 哪些是無法特約加保、絕對不保的危險事故?

商業火災保險最基本的承保危險事故包含 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及救護損失(即前述危險事故發生時,為救護保險標的物所導致保險標的物發生之損失)。

下列危險事故必須經特別約定並加收保費才可以承保:

  1. 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2. 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3. 竊盜。
  4. 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5. 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1. 地震、海嘯。
    2. 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3.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4.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7. 冰雹。
    8. 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9. 航空器及其墜落物之碰撞。

下列危險事故無法特約加保: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商業火災保險所保障的標的物有哪些?

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物有不動產及動產,如下所列:

  1. 不動產:指建築物及營業裝修,但不包括土地。
    1.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 共設施之持分。為使建築物適合於業務上之使用而裝置並附著 於建築物之中央冷暖氣系統、電梯或電扶梯及水電衛生設備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2. 營業裝修:指為業務需要,而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2. 動產:指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1. 營業生財:指經營業務所需之一切器具、用品,也包括招牌及辦公設備。
    2. 機器設備:指作為生產用途所必須之機器及設備。
    3. 貨物:指原物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
火災保險不保障哪些動產?

下列動產不在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1. 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2. 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3. 電腦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
  4. 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
  5.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但被保險人係以寄託為常業者,不在此限。
  6.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7.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8.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9.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10. 爆炸物。
  11. 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的投保金額如何訂定?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本約定保險金額。

什麼是火災保險的『不足額保險』?對理賠有什麼影響?

「不足額保險」是指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損失理賠時保險公司僅會依比例給付保險金,計算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 保險金額 /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

什麼是火災保險的『保險利益』

是指對於特定財產有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或因特定之法律關係而有可期待之利益,或因其損失或事故之. 發生將受損害者,均有財產上之保險利益。 此種保險利益規範在保險法第14條、15條、及第17條:

  • 第14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 第15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 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火災保險的投保金額採「重置成本」與「實際現金價值」有什麼不同?

「重置成本」是指修復、重建或購置與保險標的物相同或類似新品之成本。投保金額之約定採「重置成本」時,發生保險事故時損失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不可扣除保險標的物之折舊。

「實際現金價值」是指保險標的物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在市場之現金價值,即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因「重置成本」是以新品價格不扣除折舊去計算保額,所以保額比較高、保費也比「實際現金價值」基礎的保單貴。

什麼是『自負額』?

自負額是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之賠償金額。對於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每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載明之自負額,保險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在要保書中不實告知對保單效力及保戶權利有什麼影響?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 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 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火災保險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幾年?

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後,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對保單效力有什麼影響?

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之動產的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保險契約對於該項標的物之保險效力即告停止, 對於效力停止後所發生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什麼是『代位賠償請求權』?

『代位賠償請求權』是指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給被保險人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索賠求償的權利。 根據保法險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服務諮詢

黃惠琦 資深經理

+886-2-8772-2277 分機 1301

hailey.huang@tw-insure.com

喜歡本文嗎?
歡迎分享

用Line分享 用臉書分享 用郵件轉寄

聯絡我們


請完成以下表格,我們會儘快與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