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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風管機制 - 張士傑教授


張士傑教授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1/9/13 《工商時報.名家評論》

自然資源的維護直接關係到生態環境的永續發展,尤其當ESG 已成為企業遵循之普世價值,即環境保護(E, Environment)、社會責任(S, Social)與公司治理(G, Governance),尤其以環境保護為首。個人曾經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政府自然資源局任職,累積參與河川魚類生態棲息研究經驗,因此特別感受到生態環境維護與自然資源保育的重要。

依據監察院新聞稿,中油公司於澎湖縣湖西庫區於2017年間持續發生漏油事件,公司人員未依規範程序通報隱匿漏油達11個月,另該公司綠島加油站於2018年亦發生隱匿漏油,衍生賠償、污染整治及油料損失逾新台幣7,697萬元,顯見公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需全面檢討。環境保護除涉及自身的權責,亦涉及政府公權力的執行成效,而重複發生的儲存槽與管線漏油重大事故,顯示居家環境安全與自然資源保育正受到嚴重威脅。

為防止漏油污染重演,政府除強制業者投保第三人公共意外保險外,於2021年公告實施「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簡稱新儲槽管理辦法),將自主監測機制擴及地上儲槽設施。然而,實務上政府之環境行政管控仍有盲點待克服,首先是關於自主監測,從加油站實施經驗顯示,異常監測數據不易詳實揭露,常以申報調整後數據取代。其次是隱匿污染事實,儲槽污染初期大都長期累積污染於廠區內,因非重大公共意外事故,同時不涉及第三人,易遭掩蓋至深層污染,規避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場址。

實際案例如中國石油公司2018年湖西油庫、綠島加油站漏油事件、台塑六輕2020年燃油儲槽管線洩漏,未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並擅將受污染土壤自行清運焚化等。雖然企業每年出版永續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然而仍有待具體作為與成效。因此,政府公告實施新儲槽管理辦法的同時,需務實面對如何確保詳實申報監測數據,才能即時執行調查行動,盡早整治污染。其次,當污染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才能確保污染可被完整清除。

實施儲槽/管線保險制度可以透過商業保險機制有效進行風險管理,儲槽保險(Tank Insurance)早自1999年為美國環保政策,為州儲槽財務責任制度的重要機制,目的為確保污染事件發生時可因應儲油槽洩漏之整治成本與對第三方責任賠償費用。儲槽/管線保險不僅是企業履行責任賠付之保證,因保單條款中有明文約定被保險人依法通報污染是保險理賠先決條件,可促進企業積極監測與申報實際數據,因條款設計當自主監測數據達一定異常門檻值時,被保險人可通知保險公司啟動可能賠償,同時申報實際異常數據。

推動儲槽/管線保險制度,可透過強制污染責任險相關法令及推動ESG永續企業責任。

修改石油管理法22條,即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儲槽/管線保險。儲槽/管線保險承保儲槽及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因意外事故(如地震、颱風、火災或意外碰撞、操作疏忽等),或長期累積污染經被保險人自我、政府調查發現或第三人賠償請求等,所衍生依法清除整治費用及對第三人責任,補強原意外污染責任險保障。政府已要求企業落實ESG,企業面臨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責任,可運用保險辨識風險能力,及所提供保障成為ESG量化之管理績效。

落實風險管理機制與保險財務規劃可有效維護居家環境與保育自然資源,預期執行強制風險控管機制可增加社會大眾之生活品質,促使企業從較為被動式地消極符合環保法令,轉變成積極地環境自主監測與建立快速污染事故通報機制,政府可有效運用行政資源,獲取社會信賴與環保成效,帶動台灣邁向高品質之生活環境。

原文連結:https://view.ctee.com.tw/environmental/3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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