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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資料來源:2014年01月09日 張士傑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http://m.md.ctee.com.tw/blogcontent.aspx?id=4940&pa=eGZBF3mHw4LQFVnZPSDjDjTl%2Be0hLDNuGTZmIn%2Fr4ts%3D


感謝紀錄片電影『看見台灣』,讓我們重新檢視每日生活的周遭環境,在讚嘆家園美景的同時卻掩藏不住深深哀愁,因經濟發展伴隨日益增加的風險,在未雨綢繆下風險管理因而勢在必行。藉由建立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不僅可達到政府效率管理,同時可喚醒社會大眾重視家園安全的意識。

事實上,1980年後的政府角色,已逐漸自划槳(rolling)轉變為導航(steering),並非所有事務都由政府執行。注重成效考量下,逐步引導民間機構成為公共服務的一環,成為政府尋求提升效能、改善績效的方式,以積極「合作與參與」代替以往消極「競爭與控制」,合夥建立國家風險管理藍圖,有效進行社區永續發展。

近期半導體封裝大廠日月光公司K7廠,因排放含重金屬廢水引發社會重視,而就污染風險而言,檢視台灣過往汙染事件,首推發生於桃園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RCA之桃園及竹北廠的土地,遭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商業保險機制則可承保意外所引發的污染事件,然而環境污染問題若是業者故意行為,是列為保險的除外不保事項,必須仰賴公權力的矯正及預防。

檢視我國環境汙染管理成效與保險機制,落後於歐美國家,因涉及公權力、專業技術與承保容量等問題。政府現有作為,除停留於環境責任法草案的規劃階段,僅見於環保署所訂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規定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據媒體報導,大陸許多地區已著手規劃涉重金屬和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之保險。投保人依據保險合約按一定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保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賠償污染受害者。

透過PPP機制,政府可透過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引入民間保險機制進行先期環境風險管理。就歐美國家經驗而言,美國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已實行強制保險制度。1976年《資源保全與恢復法》要求業主就日後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而1980年《綜合性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危險物質運載工具所有人或經營人,都必須強制投保。

而歐洲的德國環境污染保險自1991年起,隨著《環境責任法》通過和實施,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對於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而芬蘭亦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1998年的《環境損害保險法》規定,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危害的企業都必須購買環境保險,該法規定所有領土內發生的環境損害都可得到賠償。

企業因污染環境所引發的負面外部效果,最終要由社會大眾所承擔,因此反映出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伴隨近期台灣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公眾環保意識逐漸增強。當企業對於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賠償義務,若無力支付,或者不自覺、不主動、不願意支付,勢必需要公權力介入,對於有可能引發嚴重污染的高風險企業,才能有效地依PPP模式透過強制保險的管理機制,達成國家風險管理的實質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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