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KTV大火(109.4.26)造成5條人命的損失,這次的事件,目前據報載,由於全棟警報器及消防設備被關閉,導致在火災發生時,錯失通報疏散民眾及即時救援的黃金時間。此外,密閉式的建築設計,也造成逃生困難。大多數的民眾受阻於濃煙和包廂設計的地形,目前至少有55名傷者送醫治療。
面對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我們該如何看待?晶華保險從損害防阻和保險設計的角度,分為:火災、公共安全及業主管理三方面來討論:
(三) 、業主相關責任及其他
對於錢櫃公司來說,身為業主到底有那些責任須要考量呢?第一是對於受僱員工的責任,就屬於「僱主責任險」的範圍。「僱主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僱主對於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僱主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僱主)負賠償責任。所以,在此案中,錢櫃公司之死亡員工因為不是「第三人」,所以不能在「公共意外險」中獲得補償。而是必須轉向以「僱主責任險」來向保險公司提出補償。錢櫃公司有沒有投保僱主責任險尚不清楚,若是沒有或是保額不足,恐怕就得由錢櫃公司自行承擔。至於員工團體保險能不能分擔一部份責任?由於員工團體保險之要/被保險人是員工本身,保費支付是由公司全額或是與員工分攤等,都有實務上不同見解。但可以說明的是,在錢櫃公司有責的情況下,只用員工團體保險來埋單,恐怕很不容易。
此次承包商是否有責任,尚待司法調查。但可以提醒的是:錢櫃公司在進行電梯安裝時,是否有要求承包商投保「營造安裝工程險」,作為在施作過程中,對於因施作所造成的意外以致自身財務損失、鄰近建築物損害以及第三人責任的保障。由於保險講求「主力近因」,若是此案未來法院判斷是因電梯安裝的工程所造成的公共意外責任,因為在承保的業態和發生事故的要素不同,就要由營造安裝工程險中的第三人責任來啟動,而不是只歸責於錢櫃公司的公共意外責任險──這些都是未來還有待釐清的重點。
同時,「營造安裝工程險」中也不要忘記加保「僱主責任險」,對於在工地中發生工安事故的承包商或下包商的受僱人才有保障。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業主對於承包商投保營造安裝工程險時,必定要要求把業主或定作人同時列名共同被保險人;因為受傷的工作人員,除了向受僱的承包商求償外,在未能充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再向業主或定作人提起訴訟。因此,這部份的權利義務,就有賴於業主或定作人與承包商的契約約定,同時納入保險的設計當中。
初步分析此案,發覺一般企業在營運時,對於自身的財產比較清楚,因此多半規劃的保障相對完善;而對於第三人的權益較陌生,也少有相關經驗來處理。因此就必須借重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的安排和提醒。錢櫃公司在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份,可能是風險管理上的盲點;加上僱主責任險對於員工的保障和法定責任的分擔,都是值得借鏡的一次血淋淋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