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

海空運貨物運輸保險

Marine/Air Cargo Insurance

為避免運送過程中遭遇危險事故而受有損失,凡各類貨物、商品及郵包等無論係由船舶、飛機、火車或貨卡車等 (摩托車運送除外) 運輸工具運送者,皆可作為保險標的物向保險公司投保海空運貨物運輸保險。

基本上,貨物運輸保險係以貨物的發票金額加10% 為保險金額,或依信用狀規定之金額加成投保。保險條件以「協會貨物運輸保險 (A)、(B)、(C)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B、C) 為準。其保單內容表列如下:

承保範圍 I.C.C (A)條款 I.C.C (B)條款 I.C.C (C)條款
1 火災、爆炸 (註1)
2 承運船舶駁船擱淺
3 承運船舶沉沒
4 承運船舶觸礁或傾覆
5 承運船舶與船或水以外之其他物體接觸或碰撞
6 避難港之卸貨倉儲及轉運
7 共同海損犧牲
8 共同海損之費用分攤(註2)
9 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10 投棄
11 海上救助與施救費用
12 損害防阻費用
13 裝卸貨時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14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15 波浪掃落
16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櫃等
17 海盜行為
18 竊盜
19 短少(註3)、未送達
20 其他承保之意外事故,如:不明原因損失
註1: 自然發火(Spontaneous Combustion)、自然爆炸(Spontaneous Explosion)不包括在內。
註2: 除外危險所引起之共同海損及海上救助費用不保
註3: 賣方短裝者,不屬本項之短少

保險效力的終止:

  1. 送達指定處所;或
  2. 中途已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或分配、分送外;或
  3. 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起算屆滿60天,空運貨物則在最終卸貨機場完成卸載後起算屆滿30天,保險單之效力即行終止。

以上三種情形,任何一種先發生,則保險單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服務諮詢

潘在幸 資深副總經理

+886-2-8772-2277 分機 1101

cindy.pan@tw-insu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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